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实验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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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实验细则(试行)》的通知
泉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时间:2026-05-14?浏览量:1157

皖交建〔2025〕2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通控股集团、省365英国上市集团,,,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活动,,,增强公路建设市场治理,,,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情形,,,省厅制订了《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实验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17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实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清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清静生产治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步伐》《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步伐》等执律例则规章,,,连系我省现实,,,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活动,,,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体例施工方案和组织完玉成部施事情业并能自力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清静等的施工活动。 。。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相助,,,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相助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职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认真施工方案体例和组织实验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质料采购、生产清静等的施工活动。 。。

第五条 勉励公路工程举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需依法举行。 。。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举行劳务相助,,,但榨取以劳务相助的名义举行施工分包。 。。

第六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要求,,,实验精品制作和细腻治理,,,有用管控施工质量清静风险,,,提高工程清静性和耐久性。 。。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认真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的监视与治理事情,,,制订完善相关治理制度,,,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举行指导和监视检查。 。。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详细指导全省公路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办事情,,,做好权限规模内公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办事情。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权限规模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的监视与治理事情,,,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举行指导和监视检查。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权限规模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的监视与治理事情。 。。

第八条 发包人认真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活动的治理事情,,,肩负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主要责任。 。。发包人应当凭证相关划定和条约约定,,,建设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对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的条约签署与推行、质量与清静治理、计量支付等活动举行全方位治理。 。。项目实验历程中应增强监视检查,,,并建设台账,,,实时阻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九条 监理人肩负所监理条约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活动的监理责任。 。。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及劳务相助企业(含分包人劳务相助企业)资格、签署的条约以及投入的主要职员信息等举行审查,,,并依据条约约定对施工历程举行监理。 。。发明保存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实时阻止并书面见告发包人。 。。

第十条 承包人应当建设健全相关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清静、进度、资金使用、分包人及劳务相助企业的行为实验全历程治理。 。。凭证有关划定和条约约定,,,承包人对所分包工程的实验向发包人认真,,,并肩负赔偿责任。 。。分包条约难免去承包条约中划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一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治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划分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验治理。 。。

现场治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手艺庞洪水平相顺应的手艺、经济治理职员,,,其中项目认真人和手艺、财务、计量、质量、清静等主要治理职员必需是本单位职员。 。。

第十二条 劳务相助企业应依据条约约定委派具有响应资格的职员进场,,,凭证承包人(分包人)体例的施工方案举行作业,,,并接受承包人(分包人)的治理。 。。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人凭证条约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赞成,,,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知足响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划定的响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凭证工程现真相形确定,,,但不得违反执律例则等相关划定。 。。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所列主体和要害性事情不得举行施工分包。 。。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举行分包或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相助企业。 。。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挂号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履历的治理与手艺职员 ;;;;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装备和辅助设施 ;;;;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划定的响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

(五)不违反执律例则等相关划定,,,发包人凭证工程现真相形确定的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六)不保存下列不良状态或不良信用纪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约名单 ;;;;

2.在“中国执行信息果真网”中被列入失约执行人名单 ;;;;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约主体名单。 。。

 

第四章  施工分包

第十六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条约自主选择切合条件的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验前,,,将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条约报发包人核查。 。。凭证以下程序和要求举行:

(一)承包人申请。 。。承包人凭证相关划定提出拟分包申请,,,提供拟分包人相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报审表》(附件2),,,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施工分包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认真。 。。分包人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向承包人认真。 。。

(二)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质料5个日历天内,,,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规模,,,拟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手艺与经济治理职员、拟签署的分包条约等,,,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三)发包人核查。 。。承包人应当在5个日历天内将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条约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发包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成。 。。

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发包人须在完成核查后3个日历天内将核查赞成的分包条约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项目法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成。 。。

第十八条 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本钱价将工程举行分包。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条约报审表时向监理人举行书面诠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实质料及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允许,,,否则视为低于本钱价分包。 。。

(一)以显着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钱水平举行分包的;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显着高于该分包工程合理利润水平的。 。。

承包人低于本钱价分包的,,,其分包条约审查不予通过,,,由监理人催促纠正。 。。

第十九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制订的施工分包条约框架名堂(附件3)依法签署分包条约,,,并推行条约约定的义务。 。。分包条约必需遵照承包条约的各项原则,,,知足承包条约中的质量、清静、进度、环保、农民工人为治理以及其他手艺、经济等要求。 。。

第二十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体例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赞成后报监理人审核。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条约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清静和进度等实验有用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认真,,,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肩负连带责任。 。。

 

第五章  劳务相助

第二十一条 劳务相助企业必需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不得将所肩负的劳务相助内容再次分包或转包。 。。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拟实验劳务相助的,,,应凭证相关划定要求提出劳务相助申请,,,提供劳务相助企业资质证实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相助报审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相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认真。 。。劳务相助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职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认真。 。。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依据相关划定和项目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治理制度,,,对劳务相助事项应当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相助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订的劳务相助条约框架名堂依法签署劳务相助条约(附件5),,,并推行条约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相助企业依法签署的劳务相助条约报监理人审查通事后,,,报发包人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凭证条约约定对劳务相助企业的劳务作业职员举行统一治理:

(一)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的劳务相助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治理的劳务作业职员行为向发包人肩负所有责任。 。。并应做好劳务作业职员的岗前培训教育,,,严酷培训后上岗。 。。特殊工种职员应当具备响应资格,,,持证上岗。 。。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职员的,,,应当依法签署劳动条约,,,规范劳务作业职员治理。 。。

 

第六章  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榨取将承包的公路工程举行转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所有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所有工程交由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发包给他人的 ;;;;

(三)条约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认真采购的主要修建质料、构配件及工程装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装备,,,所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可提供有关采购、租赁条约及发票等证实,,,又不可举行合明确释并提供响应证实的 ;;;;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和派驻响应职员对所有工程的施工活动实验有用治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认真人和其他主要治理职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条约且没有建设劳动人为和社会养老包管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认真人未对所有工程的施工活动举行组织治理,,,又不可举行合明确释并提供响应证实的 ;;;;

(五)劳务相助企业承包的规模是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劳务相助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治理费”之外的所有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接纳相助、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子扣除“治理费”后将剩余所有款子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现实实验历程中,,,联合体一方不举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举行组织治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治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用度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十)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榨取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响应条件企业的 ;;;; ???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要害性事情分包的 ;;;;

(三)承包人将条约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赞成的除外)举行分包的 ;;;;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五)以劳务相助名义举行施工分包的 ;;;;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举行分包的 ;;;;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条约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赞成的 ;;;;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署分包条约或者分包条约未遵照承包条约的各项原则,,,不知足承包条约中响应要求的 ;;;;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和派驻响应职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验有用治理的 ;;;;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七条划定的以劳务相助名义举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相助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外,,,还计取主要修建质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举行手艺、质量、清静等指导培训和有用治理,,,由劳务相助企业自行认真施工方案体例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丈量、工程档案资料体例、质量清静治理等组织实验事情 ;;;;

(三)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以劳务相助名义举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发包人应当建设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治理台账,,,实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举行信用评价。 。。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质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劳务相助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由于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配合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业绩证实由承包人与发包人配合出具。 。。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实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实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予以认可。 。。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肩负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清静、条约执行情形的评价等情形。 。。

劳务相助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相助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实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

第三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相助企业应当落实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的有关制度要求,,,包管农民工正当权益。 。。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凭证条约约定以及现实工程计量进度按期支付承包人、分包人、劳务相助企业进度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劳务相助企业违反本实验细则有关条款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部分规章的划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治理单位。 。。????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验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条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职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署了正当的劳动条约,,,并为其办理了人事、人为及社会包管关系的职员。 。。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磨练评定标准确定。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认真诠释。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相助治理细则》(皖交建〔2023〕6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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