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案例】
周某,,中共党员,,A县水务公司董事长。。。。2014年2月,,A县水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外果真招标一水库建设项目,,周某欲通过该项目投契,,但其以为直吸收钱的方式不清静,,为掩人线人,,其欲自己先承接该项目,,再以转让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利益费。。。。5月,,周某委托专门从事资助他人投标的中心人叶某,,寻找到具有响应资质的甲公司,,通过挂靠甲公司加入该项目投标,,投标的相关用度由周某支付。。。。为包管甲公司顺遂中标,,周某向认真该项目招标署理公司“打招呼”,,要求设置投标公司资质、增添手艺标准等有利于甲公司的招标条件。。。。10月,,周某挂靠甲公司顺遂中标该项目。。。。11月,,周某找到个体工程老板陈某,,通过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该项目转让给陈某,,收受陈某22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周某的行为应怎样定性,,有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周某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项目,,投入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后通过生意,,将项目转让给工程老板陈某赚钱,,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以为:周某使用职务便当,,通过承接工程项目并转卖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实质上属于“以权换利”,,并非正常的谋划行为,,不可简朴地以违纪举行评价,,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详细剖析如下:
一、周某的行为不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枚举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几种情形,,如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这里所指的从事营利活动是一种正常谋划行为,,行为人虽然违规,,但现实投入了资金、手艺、劳动力或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加入了谋划或治理,,肩负投资风险,,分得利润正当合理,,不以使用职务之便为要件。。。。本案中,,周某挂靠公司加入项目“投标”,,后通过“生意”将项目转卖赚钱,,外貌上看似有一定的谋划行为,,但其所从事的并非正常的谋划活动,,没有对社会其他不特定工具开展营业,,而是完全围绕其职务和职权开展,,周某使用职务便当承接下工程项目后,,亦不开展现实建设,,而是直接转卖,,不肩负谋划风险,,坐享收益,,不切合市场谋划行为的特征,,抛开周某职权因素,,毫无投资谋划的痕迹???裳,,不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
值得注重的是,,行为人是否真正实验了谋划治理活动,,是认定行为人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要害要素之一。。。。就本案而言,,若是周某使用职务之便获取工程项目后,,将工程项目实验完毕赚取工程利润,,虽然其系使用职权获得了相关工程项目,,但现实投入了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如承揽工程系为掩饰非法投契,,好比使用职权获得显着高于正常收益的利益,,应当精准识别隐性糜烂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认定处理。。。。
二、周某的行为实质上是权钱生意,,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生意,,从受贿罪;;;;;さ姆ㄒ胬纯,,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权为他人投契,,只要从整体上收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即应予充分评价。。。。以是,,对受贿罪的认定不可仅看外在形式,,应充分考量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体现、危害效果等,,从实质上举行掌握。。。。本案中,,周某主观上有以权术私的犯意,,客观上接纳了先使用职务便当承接工程,,再转让项目实验权的方式收受财物,,其使用职权术利在先,,自动寻找行贿人在后,,获取的财物与其职权以及职务行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转让工程项目赚钱的220万元,,系以其权力为基础获得的生意对价,,对此周某与工程承包方具有配合的概括认知,,实质上是一种权钱生意行为,,其承接、转让工程均为着实现犯罪的手段,,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有种看法以为,,本案中,,个体工程老板陈某通过送给周某220万元,,获取了该项目的现实实验权,,其主观上以为是一种转让项目的市场生意行为,,并无行贿的居心,,不组成行贿罪,,既然陈某不组成行贿,,那么周某是收受谁的行贿????没有行贿人,,那里来的受贿人????
笔者以为,,陈某的行为是否组成行贿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性子的认定。。。。行贿与受贿,,古板上属于对合犯,,属于事实上的配合犯罪规模,,通常情形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建设犯罪,,但并不料味着一方建设犯罪时另一方也必定建设犯罪。。。。实践中,,仅一方的行为建设犯罪的征象大宗保存。。。。例如,,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事情职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行贿。。。。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事情职员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事情职员接受财物的行为建设受贿罪。。。。以是,,关于受贿与行贿行为,,应该以其各自的犯罪组成评判其行为的性子。。。。并且,,实践中有关公职职员为了规避视察,,通过转包工程收受财物的情形已经成为工程领域的潜规则。。。。陈某对转包并无相关本钱,,所谓转包费系向公职职员利益运送应当具有明知,,其行为切合行贿犯罪的组成。。。。
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是一种权钱生意的受贿行为,,而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宋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