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案例】
案例一:覃某,,,,,,中共党员,,,,,,某县委办公室主任,,,,,,认真节日值班安排事情,,,,,,2020年春节时代,,,,,,由于覃某疏忽大意,,,,,,将请假在外地照顾住院母亲的办公室事情职员刘某安排值班,,,,,,致使值班漏岗。。。厥后无人值班的情形被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县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案例二:孙某,,,,,,中共党员,,,,,,某县人社局副科长,,,,,,认真退休职员比照自己或视频审核事情。。。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由于孙某不准确推行职责,,,,,,未凭证划定按期对退休职员举行比照自己或视频审核事情,,,,,,致使2名退休职员殒命后继续领取退休金达2年,,,,,,金额达24万元,,,,,,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3月,,,,,,因被举报,,,,,,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视察。。。相关职员多领取的24万元已被追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覃某身为党员向导干部,,,,,,不准确推行职责,,,,,,致使节日时代值班漏岗,,,,,,被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组成党的机关事情失职违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事情纪律兜底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可给予覃某党纪轻处分。。。孙某作为党员干部、县人社局事情职员,,,,,,不准确推行职责,,,,,,致使退休职员殒命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事情纪律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给予其党纪重处分,,,,,,同时给予孙某政务重处分。。。
第二种意见:覃某属于其他违反事情纪律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给予其党纪轻处分。。。孙某在社会包管治理事情中,,,,,,违反执法划定,,,,,,不准确推行职责,,,,,,玩忽职守,,,,,,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八条之划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凭证违法情节,,,,,,给予其作废党内职务处分,,,,,,但因其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应给予其党内严重忠言处分,,,,,,同时给予孙某政务免职处分。。。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的焦点,,,,,,是对党纪处分条例事情纪律兜底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划定的其他违反事情纪律行为怎样准确界定的问题。。。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覃某组成党的机关事情失职违纪行为
凭证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定,,,,,,其他违反事情纪律行为,,,,,,是指党的事情职员在党的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党的事情包括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该违纪行为主体是党的事情职员。。。党的事情职员失职违纪行为是选择性违纪名称。。。
该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侵占的客体是党的正常事情秩序。。????凸鄯矫姹匦杈弑噶礁鎏跫:一是在党的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二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组成违纪。。。
在案例一中,,,,,,覃某身为党员干部,,,,,,不准确推行职责,,,,,,致使节日时代单位值班漏岗,,,,,,被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其他违反事情纪律行为领域,,,,,,组成党的机关事情失职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划定,,,,,,追究覃某的党纪责任,,,,,,给予覃某党纪轻处分。。。
二、孙某违反执法划定,,,,,,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孙某身为党员干部、人社局事情职员,,,,,,在社会包管治理事情中,,,,,,违反社会包管法有关划定,,,,,,不准确推行职责,,,,,,未按期对退休职员举行比照自己或视频审核事情,,,,,,致使退休职员殒命后继续领取退休金24万元,,,,,,造成不良影响,,,,,,属于玩忽职守违法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八条之划定,,,,,,追究孙某党纪责任,,,,,,凭证违法情节,,,,,,给予其作废党内职务处分,,,,,,但其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应当给予其党内严重忠言处分,,,,,,同时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划定,,,,,,给予孙某政务免职处分。。。
三、认定其他违反事情纪律行为应注重的问题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添的条款,,,,,,是违反党的事情纪律的兜底条款。。。党纪处分条例不可能枚举所有违反事情纪律的行为,,,,,,该条款是用来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详细条款中尚未枚举、又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体现了我们党制订党内规则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党纪处分条例所划定的内容越发严密。。。
二是从该条款划定的违纪行为客观行为方式看,,,,,,包括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两方面。。。不推行职责是未推行职务所要求推行的行为;;;;不准确推行职责是指未凭证党内规则、规章制度及国家执律例则等划定推行职责的行为。。。不推行职责体现为两种行为:1.擅去职守,,,,,,行为人在履职历程中私自脱离事情岗位,,,,,,未推行职责。。。2.未推行职责,,,,,,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职责历程中,,,,,,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等。。。不准确推行职责,,,,,,则是行为人推行了职责,,,,,,但没有凭证划定推行职责。。。该条款违纪行为多是不作为形式,,,,,,有时也可能是作为的形式。。。该兜底条款强调的是职务职责性。。。
三是在认定其他违反事情纪律行为时,,,,,,岂论是党的事情职员,,,,,,照旧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党员干部,,,,,,对其在事情中的违反纪律行为,,,,,,不可一概援引违反事情纪律兜底条款举行定性归责,,,,,,应详细情形详细剖析。。。关于违纪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详细对应条款的,,,,,,应审查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执律例则的明文划定,,,,,,若是违反了,,,,,,则可以凭证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纪律责任,,,,,,而不是直接适用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