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文号】财务部令第51号
【宣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种别】国家执律例则
【文件泉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
(财务部令第51号)
第一条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整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入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耗税的消耗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耗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耗品的详细征税规模,,,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差别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耗税的消耗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耗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耗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置方取得钱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一连生产应税消耗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耗品作为直接质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耗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耗品组成最终应税消耗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耗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耗品、在365英国上市程、治理部分、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耗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质料和主要质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质料加工的应税消耗品。。。。。。关于由受托方提供原质料生产的应税消耗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质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耗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质料生产的应税消耗品,,,岂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耗品,,,而应当凭证销售自制应税消耗品缴纳消耗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耗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耗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耗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耗税。。。。。。
第八条 消耗税纳税义务爆发时间,,,凭证条例第四条的划定,,,排列如下:
!。。。。ㄒ唬┠伤叭讼塾λ跋钠返,,,按差别的销售结算方式划分为:
1. 接纳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条约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当天,,,书面条约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条约的,,,为发出应税消耗品确当天;;;
2.接纳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耗品确当天;;;
3.接纳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耗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确当天;;;
4.接纳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确当天。。。。。。
!。。。。ǘ)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耗品的,,,为移送使用确当天。。。。。。
!。。。。ㄈ┠伤叭宋屑庸びλ跋钠返,,,为纳税人提货确当天。。。。。。
!。。。。ㄋ模┠伤叭巳肟谟λ跋钠返,,,为报关入口确当天。。。。。。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目,,,是指应税消耗品的数目。。。。。。详细为:
!。。。。ㄒ唬┫塾λ跋钠返,,,为应税消耗品的销售数目;;;
!。。。。ǘ)自产自用应税消耗品的,,,为应税消耗品的移送使用数目;;;
!。。。。ㄈ┪屑庸びλ跋钠返,,,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耗品数目;;;
!。。。。ㄋ模┤肟谟λ跋钠返,,,为海关审定的应税消耗品入口征税数目。。。。。。
第十条 实验从量定额步伐盘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耗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ㄒ唬 黄酒 1吨=962升
!。。。。ǘ) 啤酒 1吨=988升
!。。。。ㄈ 汽油 1吨=1388升
!。。。。ㄋ模 柴油 1吨=1176升
!。。。。ㄎ澹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 石脑油 1吨=1385升
!。。。。ㄆ撸 溶剂油 1吨=1282升
!。。。。ò耍 润滑油 1吨=1126升
!。。。。ň牛 燃料油 1吨=1015升
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耗品,,,以人民币以外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爆发确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接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换。。。。。。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若是纳税人应税消耗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爆发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盘算消耗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耗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条 应税消耗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怎样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耗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耗税。。。。。。若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耗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凌驾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耗品的销售额,,,凭证应税消耗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耗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耗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划定的限期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耗品的销售额,,,凭证应税消耗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耗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用度,,,是指价外向购置方收取的手续费、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子、代垫款子、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种种性子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ㄒ唬┩鼻泻弦韵绿跫的代垫运输用度:
1.承运部分的运输用度发票开具给购置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置方的。。。。。。
!。。。。ǘ)同时切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务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钱主管部分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票据;;;
3.所收款子全额上缴财务。。。。。。
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耗品,,,是指遵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划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耗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耗品的销售价钱,,,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耗品的销售价钱,,,若是当月同类消耗品各期销售价钱崎岖差别,,,应按销售数目加权平均盘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耗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盘算:
!。。。。ㄒ唬┫奂矍宰牌筒⑽拚崩碛傻模;;
!。。。。ǘ)无销售价钱的。。。。。。
若是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凭证同类消耗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钱盘算纳税。。。。。。
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钱,,,是指应税消耗品的产品生产本钱。。。。。。
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凭证应税消耗品的天下平均本钱利润率盘算的利润。。。。。。应税消耗品天下平均本钱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质料本钱,,,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质料的现实本钱。。。。。。
委托加工应税消耗品的纳税人,,,必需在委托加工条约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质料本钱,,,凡未提供质料本钱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审定其质料本钱。。。。。。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耗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所有用度(包括代垫辅助质料的现实本钱)。。。。。。
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钱,,,是指海关审定的关税计税价钱。。。。。。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耗品的计税价钱的审定权限划定如下:
!。。。。ㄒ唬┚硌獭拙坪托∑档募扑凹矍晒宜拔褡芫稚蠖,,,送财务部备案;;;
!。。。。ǘ)其他应税消耗品的计税价钱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ㄈ┤肟诘挠λ跋钠返募扑凹矍珊9厣蠖ā!。。。。
第二十二条 出口的应税消耗品办理退税后,,,爆发退关,,,或者外洋退货入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需实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耗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耗品办理免税后,,,爆发退关或者外洋退货,,,入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海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耗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耗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置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耗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耗品的,,,于应税消耗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当划分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耗品,,,由委托偏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栖身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入口的应税消耗品,,,由入口人或者其署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